浅析商标注册时的授权问题

发布时间:2019-11-01 浏览量:94873

  随着新版《商标法》的颁布,商标注册的相关规章也得到了相当程度上的完善,而授权则是关键的问题,若是无法取得授权,则商标的使用会受到不少影响。接下来,麦汇网就为您介绍一下商标注册时的授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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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商标的版权在谁手中
  目前,商标的构成要素比较丰富,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其中的图形、三维标志、声音以及文字(如广告语),均有可能满足作品的独创性要求,而享有著作权的保护。
  但是,这些商标的著作权未必就在商标权人手中。比如,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委托他人创作的作品,在未有约定的情形下,其著作权归属于创作人。
  因此,如果商标权人的商标是委托他人创作的,在没有约定权属的情形下,该商标即使享有著作权,那也是“别人家”的著作权,虽然商标权人可以根据委托创作的目的,继续合法使用其商标。
  2.商标注册是否满足授权条件
  商标注册需要满足显著性、非功能性,以及不属于禁用标志、不侵犯他人权利等一系列授权条件,因此,要对交易的商标进行评估,以免将来商标因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侵害他人权利而被宣告无效。
  譬如,商标的显著性较弱,对于商标保护的影响十分巨大,显著性较弱的商标容易被他人(包括竞争对手)合理使用,而难以阻止。可见,商标的显著性强弱对于商标的保护范围或独占范围影响甚大。
  3.商标是否变成通用名称
  根据2013年新《商标法》第49条第2款,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事实上,像HDMI(高清晰度多媒体接口)、Escalator(自动扶梯)、Thermos(热水瓶)、Aspirin(阿司匹林)、Nylon(尼龙),原本都是名企的注册商标,后来都成为了相关产品的通用名称。在我国,“优盘”(U盘)、“雪花”(面粉)等商标,都被商评委或人民法院认定为通用名称,丧失了专用权。显而易见的是,除这些通用商标外,拥有一个专用商标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消弭对手的竞争力。若您仍存有疑问,咨询麦汇网客服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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