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转让第二十类商标无效?

发布时间:2019-08-29 浏览量:106074

对于需要商标转让获得商标权的商标申请人来说,一般情况下进行的商标交易都是非常的简便的,因为网店交易是安全快速的商标权获取办法,如果商标申请人想要快速的拥有一个有价值的商标,选择商标交易转让是一个不错的办法。可是商标转让并不是想象中的那样简单的,比如商标转让无效的情况,下面就由小编来讲讲转让第二十类商标为何会无效呢?

商标转让 (1).jpg

第二十类家具、家具部件、软垫,家具,镜子,相框;未加工或半加工的骨、角、鲸骨或珍珠母;贝壳;海泡石;黄琥珀;存储或运输用非金属容器。2001组家具;2002组非金属容器及附件;2003组不属别类的工业、建筑配件;2004组镜子、画框及部件;2005组不属别类的竹、藤、棕、草制品;2006组未加工或半加工的骨、角、牙、介及不属别类的工艺品;2007组非金属牌照;2008组食品用塑料装饰品;2009组禽、畜等动物用制品;2010组非金属制身份鉴别手环;2011组非金属棺材及附件;2012组非金属家具附件;2013组垫,枕;2014组非金属紧固件及门窗附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转让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以下几种情况转让行为属于无效转让行为。

1商标注册证失效。这类情况一般是指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并在六个月宽展期内未提出续展申请,或该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或商标局已注销的商标。

2、转让擅自改变了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及其组合的。 注册商标是经国家商标局审定备案的,使用人不得擅自进行变更。擅自进行变更的注册商标不得转让,且不受法律保护。

3、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自行改变注册人名义、地址,以及其他事项而未办理变更手续的。注册人的名称、地址具有独有性和确定性的特征,是确定注册商标专有权所有者的重要依据,不得随意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受法律保护。

4、对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注册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可能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消费者可能将使用同一注册商标的商品联系起来。在注册商标转让时,尤其容易引起混淆和误认。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避免混淆和误认,法律规定:对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注册商标申请,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没有一并转让的。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否则,容易给消费者造成混淆与误解,丧失保护商标专有权的意义。因此,法律规定,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以上就是关于转让第20类商标无效的主要原因总结,相信各位对于转让商标无效的问题都有更深的见解,如果各位还想要了解更多有关商标转让无效的问题的,请到麦汇网进行在线客服咨询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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