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第十七类商标时交易双方需要担心注意什么?

发布时间:2019-08-02 浏览量:109646

第十七类商标是未加工和半加工的橡胶、古塔胶、树胶、石棉、云母及这些材料的代用品生产用成型塑料和树脂制品包装、填充和绝缘用材料非金属软管和非金属柔性管。在第十七类商标中,主要包括电绝缘、隔热或隔音材料,以及生产用塑料片、板或杆,和由橡胶、古塔胶、树胶、石棉、云母及这些材料的替代品制成的某些制品。如果各位需要通过购买第十七类商标的话,在商标交易的方式及流程中主要担心注意的问题都有哪些

商标转让 (1).png

商标交易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货银两讫的交易,因为是无形资产的交易、是权利的让渡,因此,必须获得管理部门的同意。换句话说,首先商标交易是要通过法定程序来完成,这个法定程序便是商标转让

其次,既然是法定程序,那么必然涉及签订转让合同,不能口头议定之后就视为转让成功。再次,转让双方坐下来签署商标转让合同也还不够,还要向国家商标局进行合同备案,登记注册商标的转让情况,才可以排除第三者权益,保护商标权人和受让人的合法权益。

在此也提醒一下有意向进行商标交易的权利人,在合同中一定要注意列明商标名称、 商标号、 商品类别, 同时清晰约定转让价款和违约责任。如果是分期付款,则要确定各个节点的付款时间及比例、约定在商标局转让核准后再支付比例尽量高的尾款, 降低受让人的交易风险。

1、非法转让

所谓非法转让注册商标就是指注册商标的转让人不是该注册商标的所有人,或者是未经注册商标权利所有人同意,而以欺诈等不正当手段将其注册商标偷偷的转让。在现有的商标转让程序中由于客观存在的漏洞,要做出这样的事来并非难事,虽然事后完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和保护商标权利人的利益,但当事人遭受的重大损失将是无法弥补的。

2、无效转让

所谓无效转让就是指注册商标的转让不符合商标法律所规定的限制条件。此时虽然商标转让双方已签订了商标转让协议,并且乙方也已支付了商标转让费,但该注册商标转让申请根本不可能被国家商标局核准,因此,该商标的转让是无效的。

而因为商标转让无效,所以商标的所有人仍然没有变。由于国家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转让审核需要一定时间,因此,商标转让协议签订后,无法立即确定该被转让商标是否能被国家商标局核准转让注册,而。这段时间差中的商标权利不确定的状况,极易让商标受让人受到侵害。

3、部分转让

所谓部分转让就是指注册商标的转让人,未将与被转让商标权利相关的其他同类近似商标一并转让给商标受让人,而是有意或无意的保留或隐瞒了一部分与转让商标相近似的同类商标,转让人在商标转让之后仍可以使用与被转让商标相近似的其他商标,对商标受让人造成了实质性的伤害。部分转让问题实质上是属于无效转让其中的一种情况。但是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商标法实施条例”单独作了明确的规定,因此,国家商标局在处理商标转让申请时也会就此方面进行特别的审查。

以上就是关于第十七类商标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需要注册的有关交易商标时的转让方式注意和交易流程注意,相信各位对于第十七类商标交易的问题了解都有自己的想法,如果各位还需要了解更多有关第十七类商标交易的注意问题的话,请到麦汇网进行在线客服咨询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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