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置商标出售为何喜欢采取拍卖制?

发布时间:2019-06-25 浏览量:116582

所谓的拍卖制,就是专门从事拍卖业务的拍卖行接受货主的委托,在规定的时间与场所,按照一定的章程和规则,将要拍卖的货物向买主展示,公开叫价竞购,最后由拍卖人把货物卖给出价最高的买主的一种现货交易方式。而对于闲置商标出售,在价格问题上就占据劣势,毕竟商标是属于无形资产,在进行市场出售的时候,在估价的问题上,是非常困难的,所以就有很多商标权所有人想出了闲置商标拍卖,将商标拍卖出去,可以更好的凸显商标的价值,下面就来讲讲为什么这么多的人愿意选择闲置商标拍卖呢?

商标转让 (1).png

1、闲置商标价值的影响因素

马克思曾经说过:“不能由劳动再生产的东西(如古董、某些名家的艺术品等等)的价格,可以由一系列非常偶然的情况来决定。要出售一件东西,唯一需要的是,它可以被独占,并且可以让渡”。这就是说,那些无法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决定其价值的产品之所以具有价格,基本前提就是因为人们对它们享有独占的权利,并且这种权利可以让渡。商标就属于这种不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决定其价值的产品,同时,商标(权)这种知识产权也具有独占权(唯一性、排他性)、使用权、让渡权、处置权、索取权、继承权等产权特征,所以商标(权)具有“价格”这种表现形式。

商标这种无形资产具有稀缺性,更具有排他性(珍贵性)。特别是当商标名称取材于著名景观、诗词典故、历史名人等文化资源时,由于文化资源与物质资源一样,是历史积淀下来的,短期内不可再生,因此这种有开发潜力(即获利潜力)的商标是有限的,可以说注册一个就少了一个,具有稀缺性;而且商标不允许重复注册更凸显了它的排他性、唯一性、珍贵性。随着工商业的发展,商品(与服务)越来越丰富,而给产品(或服务)命名更是变得越来越困难,要设计制定一个有开发潜力而又不重复的品牌名称(如目前的服装商标)已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由于商标的独占性和使用价值(有获利潜力的商标)的稀缺性,使闲置商标的价格是在价值判断的基础上,由受让方的购买欲和支付能力决定,而与一般生产价格或产品价值所决定的价格不同。换言之,与价值决定论比较而言,更倾向于价格的供求决定论。

所以,闲置商标交易的价格不应该采用“明码标价”的形式,而应该采用“拍卖制”——确定一个拍卖底价,然后将商标交给市场。“成交价”是竞买人(受让方)在商标价值评估的基础上,以其购买欲和支付能力决定的价格,这个“成交价”其实也就是该商标的“合理价格”。闲置商标转让是知识产权(商标权)的让渡,产权主体凭借其排他性产权的让渡取得相应的收益,其价格是产权收益的实现形式。

2、“拍卖底价”的确定。

首先应该根据闲置商标的资金成本测算出“出让底价”,并根据上文所述的闲置商标价值确定因素,在价值评估的基础上,适当加入“附加价值”,然后考虑在拍卖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一些费用如委托费,综合评定计算出“保底价”,有了保底价再依据拍卖现场会的具体情况如报名人数等最终确定拍卖底价。即可以下列公式计算拍卖底价:拍卖底价=出让底价(即资金成本)+适当的附加价值+拍卖费用+临时修正值。

一般来讲,制定较低的拍卖底价,对于最后成交价的提高是有利的。较低的拍卖底价一经公告,必然引起轰动效应,使广告效果得到明显加强;同时会吸引大批人对标的产生兴趣,其中一部分深感兴趣的人甚至会为此标的进行相应的规划,也有一少部分人会为此规划做一些必要的准备工作,这一少部分人,在拍卖会上志在必得,往往容易把拍卖会推向高潮。

所以,根据上文所述的闲置商标的总体价格(范围)——2万美元(约合16万元人民币)以下为宜,麦汇网小编认为,闲置商标的拍卖底价就可以基于其价值评估,适当地设定为18万元人民币左右。当然,最后成交价格不取决于拍卖底价,而是取决于市场的认同程度——可能流拍,也可能拍出意想不到的高价。

以上就是关于闲置商标交易的时候,需要注意的有关闲置商标交易时,出售商标价值的影响因素和商标拍卖底价定价规定,相信各位在阅读以上内容之后,能够明白闲置商标出售时进行拍卖的好处,如果需要了解更多有关闲置商标出售定价的问题,欢迎到麦汇网进行在线客服咨询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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