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遇上补正该怎么办?

发布时间:2019-06-16 浏览量:117949

商标注册过程中,难免会遇上商标注册的问题,特别是商标注册的流程中,在商标形式审查之后,如果遇上商标补正的问题,企业和个人应该如何解决自己遇上的商标补正问题。在商标注册申请之后,商标局下发了商标形式审查通知书之后,有可能会通知商标注册补正的问题。针对这个问题,商标申请人应该对下发的补正通知做出什么样的回应,甚至是解决的办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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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时,我已经报送了商品说明书,为何还下发补正?

商品说明书有助于商标局判断商品的类别和类似群,但并不是说只要报送了商品说明书,该商品名称就可以被接受。如家用电器,虽然是人们日常生活中约定俗成的商品称谓,但它包括的范围过大,涉及商品分类表中多个类别的商品,在申请商标注册时是不允许使用的。此外,对于一些多功能产品,可以归入其功能所属的相应类别,至于申报在哪个类别是由申请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确定的,申请人可以申报在一个或多个类别中。申请商标注册时,商品名称应具体、准确、规范,符合分类原则;要避免使用含糊不清、不具体、外延过泛且不足以划分其类别或类似群的商品或服务名称。

2、分类补正说商品名称不规范,可行业中就是这样叫的,我该怎么补正?

商品名称力求具体、准确、规范,以便明确指定该商标的保护范围。如电脑行业中常用笔记本指代笔记本电脑,但这是一种不规范的简称,正常情况下笔记本是指纸质文具,属于第16类,在第9类申报应当申报笔记本电脑笔记本式计算机。再如电机,是指产生和应用电能的机器,包括发电机和电动机。按照目前的分类原则,发电机属于第7;电动机分为陆地车辆用电动机陆地车辆用电动机,前者属于第12类、后者属于第7类。因此,申请人在申报时应使用具体、准确、规范的商品名称。

3、分类补正说商品名称不规范,我是按以前已核准的名称填写的,为何还补正?

商品分类标准不是一成不变的,尼斯分类专家委员会定期对尼斯分类进行修订。申请人应当按照申请时的尼斯分类版本进行申报。

4、今年实行了新版分类表,我是去年申请的,分类补正时可以申报新版分类中的项目吗?

在新版分类表实行以前申请商标注册的,所申报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的分类原则和标准适用旧版分类表。

例如,《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2015文本中,昆虫针属于第16类。尼斯分类第十版2016文本第26类新增商品昆虫针。相应地,《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2016文本第26类新增昆虫针,第16类删除昆虫针。申请人在2015年递交了商标注册申请,在2016年收到补正通知书,若申请人想申报商品昆虫针,应仍按2015文本在第16类申报,不能按2016文本在第26类申报。

5、在一份申请书上同时申报了3个类别,现在仅有一个类别的项目需要补正。如果补正不合格,对另外两个类别有影响吗?

商标局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但申请人期满未补正的或者不按照要求进行补正的,商标局不予受理。商标局是针对该件商标注册申请做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因此该件商标注册申请的另外2个类别也不能保留申请日期。

6、在注册大厅退信窗口领取的补正通知书,补正起始时间该如何计算?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商标局向当事人送达各种文件的日期,邮寄的,以当事人收到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视为送达当事人,但是当事人能够证明实际收到日的除外;直接递交的,以递交日为准;以数据电文方式送达的,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视为送达当事人,但是当事人能够证明文件进入其电子系统日期的除外。文件通过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通过公告方式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该文件视为送达当事人。

申请人在注册大厅退信窗口领取补正通知书时,若商标局尚未刊登送达公告,或虽已刊登送达公告、但自公告发布之日未起满30日的,申请人领取退信时视为送达当事人;若商标局已经刊登送达公告、且自公告发布之日已起满30日,则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以上就是关于商标申请人遇上商标补正问题的时候,需要解决的问题,以及做好的准备,相信在座各位应该能够明白商标注册过程中的商标补正问题的解决办法,如果还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商标注册的问题,欢迎麦汇网进行在线客服咨询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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