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个人商标注册和企业商标注册有什么要求?

发布时间:2019-03-22 浏览量:134251

随着时代经济全球化的日益普遍,国外人士对于在中国进行商标注册有着浓厚的兴趣,同时我国对于国外的商标注册有着严格的规定,这也造成了不少的国外人士对于我国的商标注册存在了不少的不理解。下面就来讲讲国外人士在我国进行个人商标注册和企业商标注册的不同!

商标注册 (2).jpg

在中国境内有经常居所或有营业场所的外国人或外国企业

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方面享有与我国国民同等待遇原则,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1451日最新版)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提交代理委托书。代理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内容及权限;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代理委托书还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国籍。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代理委托书及与其有关的证明文件的公证、认证手续,按照对等原则办理。

申请商标注册或者转让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或者商标转让受让人为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应当在申请书中指定中国境内接收人负责接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后继商标业务的法律文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后继商标业务的法律文件向中国境内接收人送达。商标法第十八条所称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是指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

不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或外国企业

根据《商标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

根据《商标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可以自行办理,也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在办理这类商标注册申请时,通常按照国际惯例做法,采取以下3种的具体办法处理:

(1)申请人所属国和中国之间已达成商标互惠协议的按照双边条约办理。

商标互惠协议是指申请人所属国和我国通过签约或者换文而达成的商标互相注册协议。除专门的商标互惠协议外,我国在与一些国家签订的友好通商或者贸易协定中,也往往包括了商标注册的互惠原则及有关商标注册条款。按双边条约的规定,通常都给予申请人享受“国民待遇”。我国商标主管机关对于已同我国签订商标互惠协议的国家的公民和企业申请商标注册的,自应按协议的规定办理。自我国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及《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后,双边协定则仅适用于没有加入这三个国际条约的国家。

(2)依据申请人所属国与我国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

目前,在商标方面的国际条约中,即《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这些对于我国未加入的国际条约,我国没有遵守的义务。只有双方都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我国才有遵守的义务。尤其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根据《巴黎公约》的规定,任何一个成员国应在商标注册方面给予其他成员国国民以国民待遇,因此《巴黎公约》的所有成员国国民在我国都可以享受商标注册的国民待遇,在注册条件、申请手续、步骤等方面享有与我国国民一样的待遇。

(3)按对等原则办理。

对等原则是处理国与国之间关系经常采用的一项原则,对等原则适用于涉外商标注册,就是要求双方按照同等方式来办理对方国家的公民或企业的商标注册申请。

以上就是关于国外商标申请人在我国进行商标申请时,需要注意的有关个人商标注册和企业商标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如果有需要办理商标注册的,欢迎到麦汇网进行在线客服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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