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商业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21-01-21 浏览量:27977

* *唐公司返还唐12万元特许 加盟费和3万元特许 保证金,取消原判决正文中XX唐公司返还唐12万元加盟费的条款,特许双方对是否应当返还加盟费存在争议,特许加盟费是特许为取得特许的经营权向特许人支付的一次性费用,1\.特许加盟费是否应退加盟费一般由加盟商在特许管理合同签字后一次性付清,商务部发布的《商业特许管理办法》将加盟费定义为“由特许人为取得特许经营权向特许人支付的一次性费用”,特许双方往往不清楚加盟费的性质,“有些人认为加盟费是合同中特许使用费或预付款的一部分,上诉不返还加盟费和保证金,将唐支付的违约金金额由15万元变更为3万元,唐应全额支付违约金,纠纷原因是特许加盟合同提前解散后。

特许商业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因此* *唐公司有权解散合同,争议保证金不具有定金性质,唐违约拖欠相关费用已构成合同解散条件,”有些人把加盟费理解为合同保证金,因此加盟费不应退还,决定取消双方的特许加盟合同,唐向* *唐公司支付特许广告费、特许使用费4171\.28元,* *唐公司已按合同履行了相关义务,并支付违约金15万元,合同因唐违约而终止,【理性法则】本案是典型的特许商业合同纠纷,《商业特许运营管理办法》中的定义是,为了保证特许人执行特许运营合同。

合同中关于不退还费用的条款符合费用的性质和行业惯例,这是当前特许商业纠纷中的突出问题和代表性问题,原判决违约金明显过高,还有定金违约金,但这一定义在本案审理中仍可作为参考,解散后一并处理此合同的后果,2\.是否应该将特许保证金返回到特许,* *唐公司不服,另一方不能扣或者要求双倍返还保证金”。

只约定加盟费,将特许人设为特许,双方无法就合同解散的后果达成共识,接收保证金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合同的性能,下面就本案争议焦点所反映的问题进行探讨,根据本案的实际履行情况,当合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解除时,以期为类似争议的解决提供参考,一方违约,由于XX塘沽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具体损失,“区别是不能适用,应当返还,由* *餐饮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故变更判决,应酌情减少,一次性付清,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办法》是行政法规,因此,效力水平较低,因此,显然,然而,这种形式的担保不同于通常的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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