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专用权与禁用权的关系

发布时间:2021-11-18 浏览量:742 作者:商标禁用权

对于商标专用权与禁用权可以说大部分的人都不是很了解,毕竟这两者是没有明确定义的,但是在很多的时候这两者也是有争议的,为了让大家对于商标专用权与禁用权的了解更多一些,麦汇网在下面的文章中主要为大家介绍一些,商标专用权与禁用权的关系。

商标禁用权

商标专用权与禁用权的关系

1、商标的专用权和禁用权,在法律中并无明确的定义,二者的定义和关系在学术上也多有争议,在司法实践中,厘清商标专用权的边界,对于案件最后的结论则具有重大影响。因此,本文试图对商标专用权的边界进行分析,并简单阐述专用权和禁用权的关系,以解决实务问题。

2、鉴于知识产权与物权的诸多共性特征,我借用物权的概念,将商标专用权定义为:权利人对注册商标控制、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对于任何第三人可能侵犯专用权的行为,专用权人有禁止其作出该行为的权利,此即为禁用权。

3、因此,专用权和禁用权,其实是商标权的一体两面,二者不存在平行或者包含关系,因为行使禁用权,必然以侵犯或可能侵犯专用权为前提。例如,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不能被核准,商标法五十二条规定的侵权行为等,必然会影响到权利人对商标的控制、使用、收益或处分。

4、商标法五十一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二十一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因此,决定专用权边界范围的有两个因素:一是被核准注册的标识;二是被核定使用的商品。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二款规定,“原告以他人使用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与其在先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百一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告知原告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请解决。但原告以他人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或者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册商标,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根据该司法解释,当发生两个注册商标之间的侵权纠纷时,若被告没有超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边界,那么原告只能向商评委提起商标争议,等待争议胜诉才能提起侵权之诉。

6、通常,商标是否以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是显而易见的,商标是否以改变显著特征的方式的使用可能存在一定的争议,因为对于显著特征的认识可能存在分歧。因此,商标的显著特征是决定专用权边界的重要因素,仅是一般特征的改将影响原告的诉权,而显著特征的改变,原告将享有诉权。

商标专用权与禁用权的关系,在以上的文章中麦汇网小编已经为大家做了一些介绍,希望文章中的内容会让您对商标专用权与禁用权有另一个很好的认识,而且也会让你了解了更多有关于商标知识产权的更多知识,也希望会对您的商标注册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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