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近几年里,商标侵权案件层出不穷,而在商标侵权行为中有这么一种行为:在没有经过商标注册人的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自己的商品上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后的商品投入市场的行为。这种行为被称为假冒注册商标行为。下面麦汇网就给大家说说销售假冒服装商标的商品将如何罚款呢?
“销售假冒服装商标的商品罪”,是指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数额较大的行为。其中,确定假冒商标销售数额是犯罪构成以及判处刑罚的重要条件。因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专门规定了假冒商标犯罪的数额计算方法,即“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对于各种情形规定的非常清楚,但在实践中容易产生争议的是“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在实践中的大量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往往没有完整、正规的财务账册,涉案商品也没有标价,在此情况下,就只能“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然而对于那些假冒品牌的犯罪嫌疑人来说,得到的鉴定结果往往是一个天价结果,换言之,这往往意味着极高的处刑幅度,罪刑失衡的程度有时导致裁判者只能通过酌定从轻情节、判处缓刑等方面来矫正判决结果。从理论和实践层面来看,笔者认为,《解释》中关于“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的规定值得商榷和探讨。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应的民事违法行为是商标侵权,而即使在商标民事侵权中,确定商标侵权赔偿数额也非常复杂,包括五种基本方法。以其中的“权利人损失法”为例,证明侵权因果关系非常困难:对于该计算法而言,计算所依据的证据本来属于权利人的掌控范围,但是在证明的因果关系上却存在极大问题,例如,在某些情形下,由于权利人经营有方,其在被侵权期间的营业收入不降反升,此时受到的损失如何计算,存在因果关系不明的证明障碍。又如,即使在被侵权期间被侵权人的收入发生显著下降,但其原因可能还包括经营不善、市场波动以及原材料涨价等等,其减少的收入是否能直接等同于“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也存在极大争议。
但是,在民事诉讼中确定赔偿数额的因果关系的复杂证明,在刑事诉讼中却被进行了简单化处理,即“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这种算法实质上是这样的思路:造假者卖出一个假冒包,在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情况下,就推定为权利人损失了一个包的销售收入,而这显然是值得商榷的。
因此,从理论上讲,销售假冒服装商标且存在质量或品质问题的商品,如果行为人认识到商品既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又是伪劣产品,那么销售行为同时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和销售伪劣产品罪,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如果只认识到商品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那么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如果只认识到商品是伪劣产品,那么定销售伪劣产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