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三维标志作为注册商标应满足哪些特殊要求?

发布时间:2019-03-02 浏览量:136054

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规定,任何能够将一企业的商品或者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者服务区别开来的标记或者标记组合,均应能够构成商标。这类标记,尤其是文字(包括人名)、字母、数字、图形要素、色彩的组合,以及上述内容的任何组合,均应当能够作为商标获得注册。成员可以要求把标记应系视觉可感知作为注册条件。也就是说,各成员最低保护水平应包括立体商标、颜色商标等。为了与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保持一致,《商标法》本次修订将三维标志作为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予以明确。《商标法》第 8 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三维商标

三维标志与平面标志不同,三维标志具有明显的立体感,从视觉的角度看,三维标志比平面标志更直观、更容易识别。但是,与平面商标一样,使用三维标志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也必须符合《商标法》要求的商标应具有显著特征、便于区别的规定,不能把任何具有立体感的三维标志或者形状都作为商标进行注册。根据《商标法》第 12 条规定,有三种三维标志的形状不能作为商标注册


一是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如食品中的麻花、蛋糕等;


二是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如剃须刀的形状等;


三是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如轮胎的形状、玻璃容器的形状等。


上述这些形状,都不具备显著性的特点,用这些形状作商标,消费者难以识别商品的来源。而且,这些形状都是某种商品或者某类商品的通用形状,大家都在使用,如装啤酒的瓶子,这个啤酒生产企业叼以使用,其他啤酒生产企业仍然可以使用;不仅生产啤酒可以使用,生产酱油、食醋也可以使用。


如果允许一家企业将瓶子的形式作为商标注册,其他企业都不能使用了,这是不公平的,也是做不到的。同时,具有一定实用功能的形状设计可以通过其他知识产权保护方式如实用新型等对其进行保护,如果通过《商标法》进行保护,有可能妨碍技术进步。所以正常情况下的通用三维类图形都不会允许作为商标进行注册,这是三维图形商标的缺陷所在,也是整个商标大环境下的必然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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