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发布时间:2019-02-23 浏览量:136583

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是指在申请商标之前他人已合法取得的权利,包括外观设计专利权、著作权、企业名称权、肖像权、知名商品特有包装或者装潢使用权等。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这是《商标法》本次修改新增加的内容。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16 条规定,“注册商标所有人应享有专有权防止任何第三方未经许可而在贸易活动中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记去标示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以造成混淆的可能”。“上述权利不得损害任何已有的在先权,也不得影响成员依使用而确认权利效力的可能”。在实际生活中,的确也存在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其他权利相冲突问题,如申请注册商标的图案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近期比较突出的案例是以武松打虎图案作为白酒的商标注册引起的著作权纠纷。此外还有注册商标与取得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以及经核准注册的企业名称等的权利冲突,这些一般都被认为是注册商标与在先权利的冲突。在《商标法》修正案审议和征求意见的过程中,有的地方、部门提出,修正案草案对具有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商标没有规定禁止注册,与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不一致,可能造成注册商标与他人在先取得的专利权、著作权等权利之间的’冲突,建议在商标的禁用标志中增加一项,“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的”。为此,许多同志建议,为了解决商标权和其他在先取得的名称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等权利发生冲突的问题,增加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侵犯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增加规定,注册商标侵犯他人合法的在先权利的,属于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有关当事人可以申请撤销;增加规定,取得企业名称权、外观设计权,侵犯作为在先权利的商标权的,属于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等等。根据这些意见,法律委员会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修改,并在第二次审议《商标法》的修改情况汇报中对此特别作了说明,即:有的常委委员、地方和部门提出,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修正案草案第 4 条第 2 款(此处说的是一审稿)修改为:“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实务中,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等标志,商标注册申请使用上述标志,有可能与他人的在先权利相冲突,如文字标志可能与他人的姓名、企业名称、商号相冲突,图形标志、颜色组合可能与他人的美术作品的著作权相冲突,三维标志可能与他人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相冲突,字母、数字标志可能与他人的域名相冲突,等等。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如果商标申请注册的标志与上述他人的在先权利相冲突时,商标局将不予核准注册,已经核准注册的,要予以撤销。

所以商标不是谁先注册就属于谁的,也要看商标名字或者图案的性质来决定,某些特殊商标也要特殊审核才能注册,这一点对于做商标投资的投资者来说十分重要,否则就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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